学校按照国家体检意见执行,具体详见学校2025年招生章程。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有关专业不予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有:中医学、中医学“5+3”一体化、中医儿科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康复学、中医养生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制药工程、药学、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护理学、助产学、医学影像技术、生物制药(中外合作办学)。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就读公共管理类、药学类、护理学、助产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化工与制药类、医学类各专业。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医学等专业。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均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对在高考体检中弄虚作假(如隐瞒残疾、生理、心理缺陷或隐瞒严重既往病史、病情等情况)的考生,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