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上海海洋大学2008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1、办学地址:本科上海市临港新城沪城环路999

高职上海市民星路435号;

2、男女比例:高职轮机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不限;

3、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体检指南;

4、学费标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6000/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6500/学年;中澳联合培养专业15000/学年;其它各本科专业5000/学年;高职各专业7500/学年;

5、住宿费:本科学生1500/学年、高职学生1200/学年;

6、外语语种及口试要求:⑴除日语、朝鲜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只招英语考生;⑵报考英语(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应用英语(高职)专业的考生须通过高考英语口试,口试成绩作为录取参考。

7、录取办法:按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⑴各省招办按规定向我校投档(投档比例:上海不超过105%、其他地区不超过120%);

无院校志愿级差,录取中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策加分;

⑶对已投档的考生按我校招生政策实施校内加分(加分对象限上海考生),以加分后的总分为依据,按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1实施校内投档,并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总分相同情况下,参考语数外三门合计分数,如语数外三门合计分数仍相同,理科参考数学和外语成绩,文科参考语文和外语成绩。

⑷对未进入专业志愿但同意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如经调剂仍不能完成录取计划,则逐分补投档案,录满为止;

⑸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我校不降分录取,将剩余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录取。

8、招生监督电话:021-65710303

本校在江苏省招生章程以江苏省考试院公布内容为准。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