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

第三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芦花

第四条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64号文件)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31号)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邮电大学,合作方是北京锡华未来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大学本科,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届和往届高考生。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考试

第八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九条  我院2006年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对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没有安排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院有10个招生指标用来招收成绩优秀的宏志班或其他贫困生。这部分学生先免交一个学年的学费,学院亦将向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我院分别在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次进行录取,在各地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三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录取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同时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确定进档考生的专业方法是:设置专业分数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根据考生志愿意向进行调整,无法满足考生志愿意向的尽可能征求考生意见,确实无法满足时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七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颁发文凭和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颁发经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北京邮电大学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我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文史类专业收费标准:市场营销专业15000/学年,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6000/学年;理工类专业收费标准:数字媒体艺术专业32000/学年,其他理工类专业均为18000/学年;住宿费2000/学年。收费标准按上级相关部门核定批准的标准从2006年新生开始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公布。

第二十一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的联系方式为:

咨询电话:010-62282445  010-86276870  010-61227578

咨询传真:010-6228244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北京邮电大学教学主楼一层117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北京邮电大学86信箱 (邮编:100876)

    址:www.ccbupt.cn

电子邮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二○○六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