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尊重学生的志向、爱好,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因材施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转专业。一年级学生可申请跨学院转专业,也可申请院内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只限于学院内转专业。

第二条  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新生入学时,因学校录取工作原因造成现专业与本人志愿严重不符者。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2.申请转专业前所修公共基础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大学信息技术基础等)有1门(含1门)以上考核不合格者。

3.本科三年级以上者(含三年级),“22人才培养模式除外。

4.已办理试读手续者。

5.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6.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四条  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1.新生调整专业,在入学后三周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

2.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如下:

1)拟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3周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和提交转专业审批表(见附件)、学习成绩单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4周前决定是否同意该生转专业,并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在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返还学生本人;

3)拟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5周前将所在学院签署同意转出的转专业审批表提交拟转入学院审批;

4)拟转入学院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7周前决定是否同意学生转入,并由转入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在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

5)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8周前将同意转入学生的转专业审批表报送教务处审批。

3.学生在学院内转专业,由学院根据转专业条件,按上述程序的基本要求,并经研究决定后,报教务处备案,未做备案者,转专业无效。

4.教务处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9周前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制发文件。

第五条  有关规定

1.转入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

1)少于60人的专业,控制在10%以内;

2)大于60人的专业,控制在15%以内。

2.转入学院须对学生情况认真审查,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基础上,可以根据转专业学生情况决定是否考试及考试科目、方式与时间,并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学期原专业的学习任务。无故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4.学生转专业时,跨学院转专业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院内转专业一般编入同一年级。

5.学生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不同于原专业者,则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6.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所取得的公共课学分仍然有效,其余已取得学分的非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则按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指选课必须补修。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