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江苏省关于本科招生的最新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校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是全国唯一一所独立设置,以培养特殊教育师资为主,兼残疾人事业专门人才培养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南京市江宁区润湖大道401号,南京市浦口区护国路88号。

第三条  学校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等事项,指导学校招生办公室开展本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区域协调发展、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兼顾历年招生计划安排延续性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也可登录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考生须通过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统一考试。

第十条  我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一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含省级招办用于投档排序的小数点部分,下同)为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于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进档考生(不含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学校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学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如仍相同,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热爱外语类专业且英语基础扎实。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体育教育专业,必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课成绩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体育统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河南省投档成绩计算办法:投档成绩=文化课成绩×0.067+专业成绩×0.333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必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课成绩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艺术统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河南省及其他采取传统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与设计类综合成绩算法为:高考文化课成绩×60%+专业省统考成绩/300×750×40%;音乐类、舞蹈类综合成绩算法为:高考文化课成绩×50%+专业省统考成绩/300×750×50%。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为:文科类专业520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55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580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68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体育类专业5300元/学年。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照江苏省发改委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按不同的宿舍标准分为每学年800元至1500元(苏价费[2002]369号),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多层次、多类型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项目,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不断整合资源,健全资助政策,通过国家、社会、学校三个层面的资助体系,践行发展型资助,以满足学生多层次、多方面的成才发展需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邮编210038);

招生咨询电话:025-89668222(兼传真) 89668111

招生网址:http://bkzs.njts.edu.cn/

电子信箱:zjb@njts.edu.cn

微信公众号:南特学子

招生监督电话:025-89668015

招生监督邮箱:jiwei@njts.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