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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校性质: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地址及联系电话
学院代码:14680
学院名称: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新疆阿勒泰市迎宾路106号
邮编:836500
电话:0906-2100875 0906-2100878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就业和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
(四)组织实施开展学院招生宣传工作;
(五)接待处理招生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院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九)具体处理招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学制
第六条 招生计划制定原则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坚持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三)适应立足阿勒泰地区面向全疆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四)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实现办学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坚持质量、结构、规模、效益协调发展;
(六)坚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
第七条 2024年招收专业及学制。
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计划类型、分层次、分专业招生,所有专业学制三年。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参加2024年全国高考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认定的具有录取资格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部分专业录取需要有从事学习和职业岗位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 进档考生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当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投档考生如所报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同意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其他专业,不同意调剂的投档考生做退档处理。
1、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可兼报普通类招生计划。
2、三校生成绩总分相同时,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的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政治分数高的考生。
3、报考我院“学前教育”(570102K)普通文理科考生语文单科成绩必须高于30分(含30分)。单列类考生在各招生计划类型录取过程中,参照此规定执行。
4、进档考生如所报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同意调剂的考生由学院根据考生分数和空缺专业代码依次调剂到其他专业,不同意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5、报考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统考并达到各省(市、自治区)2024 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统考专科合格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出现分数相同情况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单独招生(大专):单独招生的录取工作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及《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学院招收“三校”毕业生,需统一参加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三校生升高职”考试。学院招收“直升专”的优秀中专毕业生。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规定有关加(降)分投档政策和原则。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一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可以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护理专业(520201)中医康复技术专业(520416)畜牧兽医专业(410303)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与管理
第十五条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1、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2、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书记负责的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纪检监察及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等代表,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学院还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八章 毕业待遇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经技能鉴定合格,颁发信息产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相应高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普通专科学费标准,另有公寓化住宿费(8人间)600元/年、(6人间)800元/年、(4人间)1000元/年。
第十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了“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勤工助学、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基层就业国家资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高校伙食补贴等助学政策。学院设有奖学金,重奖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设立助学金、协助办理助学贷款、提供助学岗位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906-2100875 0906-2100878;
传 真:0906-2162609;
联系人:朱老师18999798578;乔老师 18935825112;
阿老师18699260122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