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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奖、贷学金制度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吉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设立的专科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131号,规划占地面积492亩,建筑总面积17.3万平方米。现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272.78万元,图书30万册;建有微格教室、语音室、普通话测试中心、智慧书法实训室等各类齐全的教学实训室90个,琴房355间,校内实训基地1所,校外教育实习基地13个。
我校内设教师教育学院、人文学院、学前教育学院、艺术学院4个二级学院。学校招生专业有:软件技术、数字媒体技术、应用英语、书画艺术、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舞蹈表演、音乐表演、戏曲表演等10个专业。
第四条 学校名称:吉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36014807
第六条 江西省报考代码:8679
第七条 学校本部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131号
第八条 学校网址:http://www.japec.edu.cn/
第九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十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主管单位:吉安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吉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江西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当年我校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市、区)招生指南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收费标准收费。
专业 |
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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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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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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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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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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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0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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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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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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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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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0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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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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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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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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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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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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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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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媒体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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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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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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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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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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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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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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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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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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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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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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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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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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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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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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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省高等院校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对符合录取条件且同一轮投档的考生,在专业录取时,遵循专业志愿优先,按分数高低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艺术类专业省联考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对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二十二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调配安排。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二十四条 入学与注册: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各专业对体检有具体要求的,详细请看各省考试院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七章 奖、贷学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96-8236599
电子邮箱:JAYZZJC@163.com
第二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监督检查室
监督与申诉电话:0796-8236621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吉安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