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三)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三年

(四)院校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十二路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五)院校标识码:4165014661

(六)邮政编码:832000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新疆天山北麓被誉为“戈壁明珠”的共和国军垦第一城——石河子市,始建于1976年,前身为石河子地区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先后历经石河子地区农业机械化学校、新疆农垦中等专业学校、新疆石河子工程技术学校。2018年5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建成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为一所集高职、五年一贯制学历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为一体的多层次、多学科综合性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直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管理。

学院基础设施齐全,办学条件优良。校园占地面积555亩,校舍建筑面积14.3万㎡,绿化覆盖率达57%,教学科研及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总值2.4亿,建有近百个功能完善的实验实训室,包括电钢实训室、舞蹈实训室、工业机器人应用实训室、传感器实训室、网络综合实训室、物流实训室、BIM综合实训室、VR实训室、化工仿真实训室、微生物实验室、新能源汽车虚拟仿真实训室、智能网联汽车实训室等。通过产教融合、岗课赛证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实践机会和学习资源。

2023年学院先后承办全国大中小学思政一体化建设推进会(分会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水利制图与应用赛项、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新疆赛区工程测量赛项、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物联网赛项西北地区选拔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2024年新疆区预赛高职组地理空间信息采集与处理赛项等。全院师生在各类赛事中荣获佳绩,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国际总决赛荣获国际优胜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荣获国家级一等奖1个、三等奖1个,自治区及兵团各类赛项中荣获奖项47个。在202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新疆区34个预赛项目中,获得兵团第一名13个,第二名11个,第三名6个。

学院是全国文明单位,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示范性职业院校,全国职业教育信息化标杆建设单位,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国家级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型人才订单培养基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型人才订单培养基地,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基地,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站点,兵团直属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兵团直属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点,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全国物流与供应链产教融合共同体理事单位,全国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十四五”末,学院力争达到职业本科办学条件,争取早日进入本科层次职业院校行列。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历年招生情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同时向社会公布。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均为3300元/生/学年。

第七条 住宿费 800元/生/学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按照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报考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排序。报考“三校生升高职”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排序。

护理专业方向为母婴护理方向。

我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条 学院对享受加分政策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在投档时以加分后成绩为准,在安排专业时以实考成绩为准。

第十一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章程、直升高职(专科)招生章程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院招生专业在该省份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学院学前教育、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不予录取。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办公室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而且没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体检符合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需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章 毕业、就业与升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负责推荐工作。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专升本”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相应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两年,符合毕业条件时,获取本科毕业证及相应学士学位。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二、三档,分别为每生每年4300元、3300元、2300元,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

学院奖学金: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优秀学生高职每生每年奖励600元;二等优秀学生高职每生每年奖励400元;三等优秀学生高职每生每年奖励200元。

学院助学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勤工俭学岗:学院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学生根据个人情况,择岗申请,通过劳动取得薪酬。

求职创业补贴: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毕业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申请通过后,每生可获得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

“三免一补政策”:被我院录取达到甘肃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高职(专科)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符合原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家庭专项计划条件的考生,可享受“三免一补政策”(免三年),“三免”即免学费3300元、免住宿费800元,免教材费预计400元;“一补”即符合原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家庭专项计划条件的考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生均3300元/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外省生源考生户籍地为原连片特困区的学生报考学院并被录取的,免除三年学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委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考生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十二路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办公室电话:0993-7277277、0993-7500906

学院传真:0993-7277077

学院网址:https://www.shzvce.cn

微信公众号: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团委公众号:青春石工程

抖音官方账号: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咨询qq群:90542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