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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国防生招生资格的全国百所大学之一;隶属于吉林省人民政府。

学校全称:长春工程学院(Changchu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址:西校区即校本部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东校区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3066号;南校区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408号。

办学层次:学校举办全日制本科教育和专科(含高职)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

学历及学位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我校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本科生,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学校将继承“面向全国招生、全国就业”的传统,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2008年共有40个专业招生,其中本科31个专业、专科(含高职)9个专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2900人、专科(高职)900人。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人数见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三章  录取

第四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与招生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为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纪检委书记任组长,纪委有关人员担任组员,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通过我校网站和电话向社会、考生公布录取结果,接受监督。

第七条.录取标准:

1.录取分数标准: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专科录取分数线。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分数不低于100分。

2.身体素质标准:执行教育部等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修订)。

       第八条. 录取规则

1.为保证新生的总体素质,录取时,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5120%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考生。

2.顺序志愿投档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平行志愿投档时,如情况相同,优先录取我校志愿在先的考生。

3.安排专业时,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关专业限制的条件,采取专业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在同一院校志愿中,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只允许考生填报4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级差顺序为3分、2分、1分;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允许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多余4个,则多出部分的专业级差为1分。专业第一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总分减去专业志愿级差后,专业二志愿可与专业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同时排序,依此类推。在级差成绩并列的情况下,同一院校志愿投档时,对于江苏省考生优先满足选修测试成绩(等级)高者,如选修测试成绩(等级)相同,则与其他省份考生一样按顺序查看数学、理(文)科综合的成绩,优先满足高分者;顺序志愿投档后,平行志愿投档时,优先满足院校志愿在先者;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或无法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4.报考英语、计算机类、软件类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原则上为英语;其它专业可不受外语语种限制。

5.同等条件下,地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艺尖子、体育尖子、科技发明等获奖者优先录取。此外,符合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我校承认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的加分,录取时执行本条第23款的规定。

6.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需要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组织徒手画考试,要求参加此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该专业的新生开学后将复试美术,不合格者,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学校统一调整至土建类其他专业。

7.填报工业设计、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吉林省考生必须取得全省统考的合格证;其他省份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否则,不予录取。

8.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录取控制线和我校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照综合分数[(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乘以60%+(文化课总成绩乘以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级差按我校普通类专业规定执行。如综合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素描成绩高者。专业考试成绩在所在省考生中特别优秀的,优先录取。文化课单科成绩均不设最低控制线,考生数学成绩计入总分。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在我校录取原则外有特殊要求的,我校按其规定实施。

9.高考成绩超过所在省重点(一本)分数线上10分(含10分)的考生,新生报到开始的三天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重新选择专业。

10.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选拔培养军队后备干部(国防生)的录取原则按总政治部和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费收取及奖助学办法

第九条.学校按照吉林省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见招生简章或新生入学须知。

第十条.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学金机制。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宝钢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外,还积极吸纳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金,设立奖学金。

        第十一条.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设有以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交学费、校外机构或个人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五章  学生就业

 第十二条.学校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充分利用办学50多年的就业渠道,积极面向全国各类企事业及机关用人单位推荐应届毕业生。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四条.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在南校区学习;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技术方向)的本科学生采取校内和实习基地交替培养的教学方式。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04318594718385711299        邮编:130012

录取结果和艺术类专业加试成绩查询电话:(043185711289

学校网址:http://www.ccit.edu.cn           E-mail:ccitzsb@ccit.edu.cn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长春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