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经学院2010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财经学院,部标代码为11548,注册地址为广西南宁市明秀西路100号,学校设有北校区、南校区及相思湖校区(在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属全日制公立普通本科院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设有高职高专专业和成人高等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工作小组和招生工作监察组。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录取工作小组日常职能划归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监察组为非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期间的纪律监察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与要求
第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在广西的招生为第二批普通本科批次,执行第二批本科院校的投档分数线。广西以外的招生录取批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执行相应的投档分数线。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六条 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并列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七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涉外专业除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对报考涉外专业考生的录取,实行不报不录原则,即只录取填报有专业(方向)志愿的考生。
第九条 美术类本科广告学(广告设计)专业的考生,须取得相应省(自治区)专业统考合格证和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广西考生只须取得广西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填报我校志愿方可被我校录取。我校根据考生报考志愿,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40 % +专业考试成绩×60 %)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政策为准。
第十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十一条 无男、女招生比例和民族成分限制。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公共关系学、文秘教育、文秘、旅游管理等专业建议身高为:男168cm以上,女156cm以上。
第十三条 为适应宽口径就业的要求,部分本科专业在广西实行大类招生,即学生按“类”填报志愿,学校按“类”招生。学生入学后前一年半到两年学习公共课和相同的专业基础课程,第三或第四学期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分流和按需分流。分流后可选修不同专业或专业方向的有关课程。不属大类招生的专业,考生按所录取专业就读。非广西考生按专业招生。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英语单科成绩须达该科总分的2/3(如按150分满分,须达到100分)以上,并要求英语口试成绩合格。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非英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五条 所有已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予调换专业。
第四章 学生培养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发给广西财经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广西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费实行学分制和学年制两种收费方式。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学年预收,毕业时予以清算,多退少补。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高职专业(不含涉外专业)新生第一学年的教学安排在南校区;第二学年及以后的教学均安排在北校区;其他专业新生教学安排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开通“绿色通道”,采取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等措施,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帮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校区地址与联系方法:
1. 校区地址
广西南宁市明秀西路100号(北校区)
广西南宁市槎路290号(南校区)
广西南宁市大学西路尾(相思湖校区)
2. 联系方法
邮政编码:530003
联系电话:0771-3859737、3835078
传 真:0771-3845585
网 址:http://***
电子邮箱:gxcy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