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栏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商业大学,主校区地址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2000年10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黑龙江商学院等学校合并组建的中国第一所多科性商业大学。学校原隶属于国内贸易部(商业部),1952年建校,1998年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建,现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校位于黑龙江省会哈尔滨市,由分布在松花江两岸的南北两个校区组成。
第四条 学校拥有经济学、管理学、工学、理学、法学、文学六大学科。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新教育理念、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坚持商科教育特色,奉行“求真至善,修德允能”的校训,坚持育人为本、创新为魂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新时期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规律,加强对学生动手能力和诚信品质的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基础扎实、具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商贸管理和工程技术专门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规模结构合理、综合实力较强,具有国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管理规范、校风优良、特色鲜明的多科性社会主义商业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哈尔滨商业大学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生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7、组织落实省外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省级招办联考)工作。
8、配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我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我校录取投档比例为: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学校在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的120%。
3、录取时掌握在同批次内按所报学校志愿的顺序,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
4、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即录取的考生按照所报学校志愿及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所学专业;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5、我校承认当地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加分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对政策上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原始成绩排队分配专业,不享受加分。
6、英语专业招英语考生,并要求加试口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均不受限制。
7、如所报志愿考生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不足,在调剂生源时招生部门须确认考生是否同意调剂后予以投档。
8、录取时,无男女考生比例限制。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学校录取结果可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考生也可向我校的学校网址查询和招生咨询电话咨询。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条 根据相关省的有关规定,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其文化课成绩(含数学成绩)/术科成绩(省级联考)达到所在地区确定的分数段,依照招生计划按其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术科考试成绩优秀者,在录取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学费标准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学校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和单项奖学金,比例不超过总人数35%;社会企业集团在我校设立了“大正奖学金”、“上海自来水公司奖励基金”、“郎伟君奖学金”、“周健联诚奖学金”等,按照有关办法予以评审。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在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面对特困生进行资助。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要根据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哈尔滨商业大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内寄出。
第六章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1号
邮政编码:150028
招生办电话:0451- 84865257
招生咨询电话:0451- 88103052(语音自动答录)
0451- 84805261 84805262 84805263 84805264 84805265(人工咨询)
学校网址:www.hrbcu.edu.cn
招生办电子信箱:zsb@hrbc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商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商业大学,主校区地址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2000年10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黑龙江商学院等学校合并组建的中国第一所多科性商业大学。学校原隶属于国内贸易部(商业部),1952年建校,1998年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建,现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校位于黑龙江省会哈尔滨市,由分布在松花江两岸的南北两个校区组成。
第四条 学校拥有经济学、管理学、工学、理学、法学、文学六大学科。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新教育理念、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坚持商科教育特色,奉行“求真至善,修德允能”的校训,坚持育人为本、创新为魂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新时期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规律,加强对学生动手能力和诚信品质的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基础扎实、具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商贸管理和工程技术专门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规模结构合理、综合实力较强,具有国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管理规范、校风优良、特色鲜明的多科性社会主义商业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哈尔滨商业大学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生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7、组织落实省外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省级招办联考)工作。
8、配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我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我校录取投档比例为: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学校在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的120%。
3、录取时掌握在同批次内按所报学校志愿的顺序,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
4、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即录取的考生按照所报学校志愿及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所学专业;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5、我校承认当地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加分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对政策上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原始成绩排队分配专业,不享受加分。
6、英语专业招英语考生,并要求加试口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均不受限制。
7、如所报志愿考生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不足,在调剂生源时招生部门须确认考生是否同意调剂后予以投档。
8、录取时,无男女考生比例限制。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学校录取结果可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考生也可向我校的学校网址查询和招生咨询电话咨询。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条 根据相关省的有关规定,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其文化课成绩(含数学成绩)/术科成绩(省级联考)达到所在地区确定的分数段,依照招生计划按其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术科考试成绩优秀者,在录取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学费标准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学校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和单项奖学金,比例不超过总人数35%;社会企业集团在我校设立了“大正奖学金”、“上海自来水公司奖励基金”、“郎伟君奖学金”、“周健联诚奖学金”等,按照有关办法予以评审。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在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面对特困生进行资助。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要根据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哈尔滨商业大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内寄出。
第六章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1号
邮政编码:150028
招生办电话:0451- 84865257
招生咨询电话:0451- 88103052(语音自动答录)
0451- 84805261 84805262 84805263 84805264 84805265(人工咨询)
学校网址:www.hrbcu.edu.cn
招生办电子信箱:zsb@hrbc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商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