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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2-04-27 14:15

奖学金设置

、校级奖项

奖项

评选比例

奖励金额

备注

优秀学生

一等奖学金

以学院为单位,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

2000元/人·学年

上一级指标出现空缺,可累计入下一级指标,总指标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二等奖学金

以学院为单位,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1500元/人·学年

三等奖学金

以学院为单位,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1000元/人·学年

三好学生

以学院为单位,不超过学生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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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干部

以学院为单位,不超过学生数的8%

300元/人·学年


优秀毕业生

以学院为单位,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0%

200元/人


先进班集体

以学院为单位,不超过班级数的30%

10元/生·学年


二、省级奖项

1、省政府奖学金:由云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云南省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国家级奖项

1、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困难生资助办法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云教规〔2019〕3 号),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原则、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衔接和原则、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不包括一至三年级五年制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财务处、教务处、纪检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带班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 10%)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爱小组”,关爱小组名单要在本班级内进行公示。关爱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一)特殊困难档次: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凡烈士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一经审核确认,一律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档次。

2. 其他申请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着重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档次:

(1)父或母一方亡故,且健在方无稳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

(2)父母或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子女;

(5)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6)其他存在特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二)困难档次: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2.优抚对象子女;

3.城镇家庭学生父母双方下岗(失业),家庭经济困难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稳定的经济来源;

5.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的;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持正常学习生活,且有充分理由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可申请认定为一般困难档次。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城镇家庭学生父母一方下岗(失业),家庭经济困难的;

2.双亲务农,且无稳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

3.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予以取消;已获得相关资助的,追回资助资金。

(一)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材料中恶意弄虚作假的;

(二)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

(四)不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认定工作遵循提前告知——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公示——学校审批——建档备案的程序。具体步骤为:

第一步: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发布通知、向新生寄送《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步: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以上条件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承诺书》以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步:民主评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爱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复印件,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评议,初步评议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审核。民主评议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不得要求申请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第四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公示。各学院要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班级关爱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审核通过后,要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仅限于学号、姓名、班级和困难档次,不得涉及学生其他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学院对学生有异议的问题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如学生

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处理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步:学校审定。学院在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结束后一周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复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步:建档备案。各学院依据学校学工系统认定结果建立并保管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资助中心建档后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标准和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档次的学生每月定期困难补助 150 元;特殊困难档次学生每月定期困难补助 200 元,每年以 10 个月计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计发校内定期困难补助。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一)特殊困难档次优先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困难档次优先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档次可根据当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认定情况参与国家助学金申请评选享受;

(二)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

(三)可参与企业在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奖助学金评选,或优先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锻炼机会。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每年应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抽查不少于 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学院需实时向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资助中心反馈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学校不定期组织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回访、核查。

第十七条 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当中,通过个别访谈、宿舍走访、隐性摸查等多种形式及时洞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的新变化、新问题、新需求,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的变化情况。如发现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资助,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主观臆断、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不良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昆冶高专校发〔2017〕3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校内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与上级文件相关要求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