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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2-05-27 18:18

奖学金设置

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也为了资助在校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及省教育厅、财政厅国家奖助学金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修订《南京机电学院学生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费来源及资助标准

学院奖学金由学院自行筹资设立,面向全院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学院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优秀学生。

奖项及奖金额度:

奖项

奖金额度(元)

成绩要求

学年均分

单科成绩

一等奖

1000

80分以上

75分以上

二等奖

500

75分以上

70分以上

单项奖

100

专业科目单科成绩排名第一;或获得英语四、六级证书;或获得计算机二级、三级证书。

申请条件:

1.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各门课程达到奖学金评定标准;

5.获“三星级宿舍”及以上;

6.本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第二条  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

1.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2.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本人各科学习成绩及在校期间的表现。申请一、二等奖学金者须附本学年成绩表(系统导出),申请单项奖者须附专业排名表(系统导出)或英语、计算机证书复印件等。

3.辅导员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推荐意见。提交系部复核,各系复核并给出书面意见,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院学工处。

4.院学工处对系部提交材料复审并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及奖项在全院公示5日, 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5.公示结束后,学工处填制《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申请学生汇总表》,报学院领导审批,下发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的发放

1.奖学金在资金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开始发放。

2.奖学金由院财务处统一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四条  院级奖学金不可兼报。

第五条  本办法由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困难生资助办法

              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苏教助函〔2020〕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院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院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学院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系部成立以系书记为组长,系学生干事、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级学生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院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院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院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院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院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院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院学生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时做好学院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申请。学生本人通过“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申请平台(入口为“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的“服务通道”菜单)移动端自愿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相关信息,采集信息具体内容详见《江苏省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2020年8月修订)》(附件1),做出诚信承诺后,在线提交资助项目申请。并按要求在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系部认定。①学生提交资助申请后,申请平台系统后台依据《江苏省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量化指标体系(2020年8月修订)》(附件2)的计分方式,对每个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打分,并与已有的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孤儿等五类学生信息进行比对,生成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量化分值。②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开展班级民主评议,结合走访、谈话、民主评议结果等,通过申请平台电脑端(入口为“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对量化分值进行调整。③系部认定工作组通过申请平台电脑端负责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初审,申请平台提供的量化分值,可以作为各系进行困难生认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4、学院认定。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复审,提出全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

5、结果公示。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6、建档备案。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最后确定的本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7、其他要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区、高院等培育单位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获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获标准给予相应资助。因此,各系在进行困难学生认定时,需特别关注以上类型学生,原则上需加入贫困生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学生提交书面申请确认放弃。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院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