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设置:国家奖学金是二年级学生开始享受。
1。国家奖学金对象: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校生,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名额每年9月由财政厅、教育厅下达;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具体名额每年9月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
困难生资助办法
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的通知》(川财教〔2019〕123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的通知》(川财教〔2019〕123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9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档次及名额根据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奋进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我校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客观、真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的领导、审批,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系部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全日制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在学校下发评审通知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辅导员(班主任) 、班团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寝室成员等组成的评议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班级候选人名单,经班级公示3天后,上报所在系部审核。转专业的同学在已转系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系部结合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评选标准和名额进行初审,提出本系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并在全系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拟资助学生资格条件、公示时间和范围等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本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对系部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系部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诉,系部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系部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享受助学金后铺张浪费、高消费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追回所发助学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若休学或死亡的,将停发该生助学金,将助学金按程序发放给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纪委监委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