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设置: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按照学生比例评选
天津市政府奖学金:8000元/生,按照学生比例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按照学生比例评选
学院特等奖:每生每年1500元,在符合条件基础上,按占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评选。
学院 一等奖:每生每年800元,在符合条件基础上,按占本专业学生总数的3%评选。
学院二等奖:每生每年600元,在符合条件基础上,按占学生总数的6%评选。
学院三等奖:每生每年400元,在符合条件基础上,按占学生总数的10%评选。
困难生资助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组织管理及物质资助和精神资助并重的“双规资助”各种资助办法等。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各系资助工作小组开展贫困生资助工作。
2 职责
2.1 学生资助中心是贫困生确认与资助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发动、贫困生评审、资助等工作。
2.2 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贫困生评定的复审和贫困生资助日常工作。
2.3 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3 术语及定义
3.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2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办理地点不同,分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在校国家助学贷款。
3.3“绿色通道”是指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3.4 减免学费是指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定。
3.5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3.6 “双轨资助”体系是指以物质资助为主、精神资助为辅,通过各种精神资助措施的有效实施,达到既解决学生学习期间的经济困难,又能使之心理健康,顺利完成学业、实现就业。
所谓“双轨资助”,其第一轨道是“物质资助”,即帮助学生解决在校读书期间的经济困难,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满足学生的基本物质需要,这是资助工作的根本所在;第二轨道是“精神资助”,即加强对贫困家庭学生的日常教育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满足学生长远的深层发展需要,最终实现贫困生顺利就业,这是资助工作的终极目标。
4 工作流程图
4.1 贫困生认定工作流程
略
4.2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流程
略
5 管理内容
5.1 资助工作原则
5.1.1 坚持公开原则。要做到奖励、资助标准公开,名额公开,评定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5.1.2 坚持公平原则。严格执行贫困生认定制度,多种资助措施相结合分配奖励、资助指标,确保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
5.1.3 坚持公正原则。做到以班级民主评议为基础,实行班级、教学系资助工作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四级评审制度,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
5.1.4 坚持择优原则。资助工作要与学生在校日常表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诚信等级相结合,确保品学兼优的学生得到奖励。
5.1.5 坚持物资资助和精神资助并重原则。高度重视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把资助工作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5.2 贫困生确认
5.2.1 凡我院在读全日制高职、中专学生,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和情况的,均可确认为贫困生,列为资助对象。
5.2.2 贫困生的评定等级:贫困生应根据其家庭贫困程度和在校表现,分别确认为A类贫困生(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即特困生)、B类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C类贫困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5.2.2.1 A类贫困生评定条件(满足条件之一即可)
a)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b)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c) 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d) 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5.2.2.2 B类贫困生评定条件(满足条件之一即可)
a)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极少,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b) 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
c) 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d) 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e)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建档立卡的家庭;
f) 家有病人常年治疗。
5.2.2.3 C类贫困生评定条件(满足条件之一即可)
a) 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的。
b) 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
c) 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5.2.3 贫困生确认的补充说明
5.2.3.1学生在申报贫困生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的予以追回;
5.2.3.2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贫困生范围,可不公示。
5.2.3.3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5.2.4 贫困生认定程序
5.2.4.1 贫困生的认定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采取班级评议、院(系)初审评定、学生处审核的三级认定办法。
5.2.4.2 各班级由本班班委、团支委与班主任组成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个人的生活消费实际以及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集体商议提出评议意见;由班主任认真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所在系。
5.2.4.3 各院(系)对班主任提出推荐意见的贫困生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A类贫困生、B类贫困生和C类贫困生名单。
5.2.4.4 初步确定的A类、B类和C类贫困生名单,在班级公示后,填写《天津石油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经班级评议小组、院(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处审核。
5.2.4.5 学生处根据院(系)评定意见和学生困难证明进行审核,提出确认意见,上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建立贫困生档案。
5.2.4.6 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进行贫困生初评。其余在校生,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贫困生复评。
5.2.4.7 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境的变故,各院(系)要及时上报学生处及时做好贫困生确认和调整。
5.3 物资资助措施
5.3.1 资助措施主要有国家、天津市、学院及社会共同建立的包括“奖、贷、助、补、减、缓”六方面的物质资助体系。“奖”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等综合奖励措施;“贷”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助”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补”包括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和社会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设立的补助;“减”指学费减免;“缓”包括“绿色通道”和学费缓交。
5.3.2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5.3.2.1 申请助学贷款应具备条件
a) 我院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大专学生。
b)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c)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d) 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者。
e)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5.3.2.2 贷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在校高职生总数的10%的比例确定、每年每人5000元标准计算确定。
5.3.2.3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后向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贷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a)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b)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c) 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d)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e) 合作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5.3.2.4 具体贷款程序、贷款利率、贷款合同变更、贷款偿还与约束机制等以贷款合作银行规定为准。
5.3.3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5.3.3.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贷款借款人为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5.3.3.2办理程序。首先学生凭当地基层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是挂靠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或教育委员会),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请后与当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起办理,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经办银行直接将贷款划拨到学生就读学院账户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5.3.3.3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如贷款金额低于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不足部分由学生本人补齐;如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多出部分打入学生本人支付宝账号;
5.3.4 国家奖助学金和天津市政府奖学金
5.3.4.1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发放。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a)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c)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诚信等级为优秀;
d) 本学年综合素质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3名;
e) 学习成绩优异;
f) 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5.3.4.2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发放。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a)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c)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诚信等级为优秀;
d) 本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在班级或专业前列;
e) 本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f) 家庭经济困难,为我院认定贫困生且生活俭朴。
5.3.4.3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9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按月发放。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a)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c)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诚信等级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75分以上;
d)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各科成绩达到及格(不包括补考及格);
e) 家庭经济困难,为我院认定贫困生且生活俭朴;
f) 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优良。
5.3.4.4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发放。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a)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c)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诚信等级为优秀;
d) 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3名;
e) 学习成绩优异;
f) 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5.3.4.5 申请程序。根据各种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由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各院(系)对申报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评审,按照本系的推荐名额提出推荐名单,经本系资助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组织进行联合评审,提出初选名单,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学生资助中心对评审出的国家奖、助学金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上报教委资助中心。
5.3.4.6 每学年10月份组织一次评选。
5.3.5 勤工助学
5.3.5.1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主要是用于资助部分特困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协助学院教育管理服务等为主,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宿舍楼楼层长、图书馆管理员等。增设勤工助学岗位需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
5.3.5.2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5.3.5.3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按照各岗位职责和工作强度分为每人每月220元、270元、320元三档,特殊情况可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每月发放一次。
5.3.5.4 岗位所在单位负责对岗位上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和考核,每月将工资造表交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由计划财务部发放。
5.3.5.5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凡是对工作不能尽职尽责或违反岗位规章制度的特困生,根据情节轻重减发当月劳酬或不再安排工作。
5.3.5.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a) 有违纪行为而受到学院处分者;
b) 生活不俭朴,抽烟喝酒、追求享乐者;
c) 组织纪律性差,迟到、早退累计二次或旷工一次者;
d) 工作不负责,任务完成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者;
e) 学习不刻苦,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较差者。
5.3.6 特困生补助
5.3.6.1 特困生是指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获得一些资助以后仍然无法完成学业的在校学生。特困生的认定采取学生持有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和学生在校表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5.3.6.2特困生补助包括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和社会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设立的补助。
5.3.6.3 特困生补助形式
a)学院按学生家庭困难程度评出困难等级,按等级进行补助或采用有偿劳动的形式发放。
b) 社会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在学院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爱心补助金。
5.3.6.4 申请特困生补助的程序
a) 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由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提交有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并出据有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
b) 班主任征求本班同学意见后签署意见,报院(系)审核汇总,学管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资助中心审核;
c) 经主管院长同意后,资助中心在全院进行公示;
d) 特困生补助每年申请、审批一次。
5.3.7 学费减免
5.3.7.1 天津市“低保家庭”学生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当前领取记录,向学院提出减免学杂费的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按照天津市政府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减免学杂费手续。
5.3.7.2 外省农村户口学生持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学院提出减免学杂费的申请,由学院根据上级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减免办法。
5.3.7.3 减免学杂费手续申请办理时间为每学年11月份。
5.3.7.4 学院对“低保”对象减免学杂费工作要规范管理,建立档案,严格审批。详细记录学生减免学杂费情况,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有权终止其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待遇,并追究其责任。
5.3.8 绿色通道
5.3.8.1 学院对特困学生实行入学“绿色通道”,保证新生顺利入学。
5.3.8.2办理绿色通道新生要填写《绿色通道审批表》,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并出具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政府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5.3.9 学费缓交
5.3.9.1 家庭经济异常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缓交学费。
5.3.9.2办理学费缓交要填写《学费缓交审批表》,说明家庭困难情况,注明可缴纳学费数额,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5.4.1 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违纪处分者;
5.4.2 在校期间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5.4.3 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5.4.4 不求上进,学习不努力的;
5.4.5 日常消费超度的;
5.4.6 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5.5 精神资助措施
5.5.1 要高度重视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把资助工作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继承和发扬勤俭节约、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培养积极、健康、乐观的人生态度,全面提高受资助学生的综合素质。
5.5.2 学院和各系要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诚信教育,培养学生“受助回报、获奖思进、传递爱心、服务社会、健康成才”的良好品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5.3 构建以促进贫困生全面发展为核心的“精神资助”体系,“精神资助”包括“讲、评、认、教、帮、访”六个部分。
5.5.3.1“讲”指建立资助政策宣讲机制。
5.5.3.2“评”指学生的综合评价机制,树立典型,激励学生。
5.5.3.3“认”即“贫困生认定”,采用三级认定标准,对贫困生采用科学动态管理。
5.5.3.4“教”即日常教育引导工作,包括学生感恩情怀的教育,严格执行贫困生特殊群体的关爱谈话制度,严格执行家长通知书和与学生家长联系制度等日常教育措施。
5.5.3.5“帮”即为特殊贫困生重点帮助机制。
5.5.3.6“访”即为贫困生家访机制。
5.6 注意事项
5.6.1 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5.6.2 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5.6.3 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5.6.4 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不正之风和暗箱操作。
5.7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