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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5 10:49

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规则:2024年招生章程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九条  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学校各专业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将按照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计划进行调整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科层次: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专科层次:进档考生按填报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

对录取工作中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文史类/历史类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理工类/物理类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顺序录取。

对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它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以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考生所在省有相关录取排位(或投档排位)规则,按该省排位规则择优录取。

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但考生所在省无相关排位规则,或按该省相关规则无法确定考生排位,则按以下单科顺序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实行文理分科省份的单科顺序: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实行“3+1+2”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

实行“3+3”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语文、数学、外语、第一高分选考科目、第二高分选考科目、第三高分选考科目。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报考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科类的考生只允许参加 年春季单考单招,已被单考单招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入校后不允许更换专业;报考过普通文史、理工类未被单考单招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  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招生办公室寄发《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逾期未报到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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