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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6 16:47

奖学金设置

学生资助:学院现执行的学生资助项目中,国家资助项目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自治区资助项目有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学院资助项目有学院奖学金、学院助学金、勤工助学、极度困难学生重点帮扶;社会资助项目有乌兰夫奖学金、筑梦奖学金。学院同时还设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毕业生求职补助”等帮扶措施,系统化的资助和帮扶,有力地将国家“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政策落到实处。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资助种类
资助类别 资助项目 资助标准 申请时间 资助比例
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 8000元/生/年 9—10月 自治区助学中心分配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生/年
国家助学金 一等4300元/生/年
二等3300元/生/年
三等2300元/生/年
内蒙古自治区奖学金 6000元/生/年
内蒙古自治区励志奖学金 4000元/生/年
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 不超过16000元/生/年 7—9月 由生源地教育局办理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5000元/生/年 随时申请,按学期

申报
学费减免:

5000元/生/年
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3300元/生/年 随时申请,按月
申报
学校资助 绿色通道 先入学、后资助 9 月
勤工助学
(每月用工时间不超过40个
小时)
固定岗位:400元/月 3月、9月
临时岗位:12元/小时 随时申请
学院综合奖学金 300-1500元/年 11 月 班级全面发展测评前25%
学院助学金 一等800元/生/年 9—10月 班级学生人数10%,一等、二等各占一半
二等500元/生/年
临时困难补助 500-10000元/次 随时申请 突发困难家庭学生
社会资助 乌兰夫奖学金 10000元/生/年 9—10月 乌兰夫基金会分配
筑梦奖学金 4000元/生/年 9—10月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分配


困难生资助办法

困难生资助办法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内教财字[2007]4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学生科科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订本系部的认定工作方案。制订工作方案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对每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适当做出排序。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系部综合评定、学院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校生欲申请认定,可从院学生工作处网页直接下载《调查表》。

第十二条 凡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系部各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程序为:系部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按照学院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系部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系部统一管理《申请表》和《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对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第十八条 系部填写《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包括纸质版、电子版)及审核通过的《申请表》、《调查表》的复印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报送的《汇总表》、《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为下一步资助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准备。

               第五章 认定后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部应报请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同意,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执行。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得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在校生的28%,(实际比例按当年教育厅下发指标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3000元,根据我校实际,将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其中一等每人资助4000元;二等每人资助3000元;三等每人资助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道德品质优秀,学习成绩较好,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较前者优先;

4、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各系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部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系部。系部评审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审。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复审后,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坚决杜绝国家助学金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获奖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

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高职)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由我校出资设立学院助学金,为使该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助对象

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方式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方式。定期补助每学年评定一次,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临时补助每学期发放一次。

(一)定期补助:

1、按班级总人数10%左右进行补助。

2、一等每人资助800元;二等每人资助500元。

(二)临时补助:

1、按全校总人数3%进行补助。

2、每人每次补助300元。

三、申请与评审

(一)学院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道德品质优秀,学习成绩较好,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较前者优先;

4、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审

1、学院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各系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部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学院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4、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系部。系部评审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审。

5、学生工作处复审后,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助学金。

四、受助条件

1、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困难补助。

2、有吸烟、喝酒等不良习惯或浪费水、电、粮食者不给予困难补助。

3、用资助金请客、聚餐者责令其退回补助费,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附则

1、各系部要重视做好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深入调查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清楚地掌握全系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及时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真做好每年一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资助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专门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上,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而获得报酬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第三条  各系部、处、室、中心,根据需要均可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在设立固定岗位时,用工部门应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注明岗位性质、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需求数量等,报与学生工作处。临时岗位无需填申报表,在用工前与学生工作处联系即可。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超额设岗,也不能设立超越学生能力的工作岗位。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要适宜学生参与,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主业。

第二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

第五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违纪处分,各科学习成绩都合格的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自愿报名,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班主任、系部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

1、固定岗位录用学生

学生工作处按照各部门所报《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的要求,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到用工部门参加面试,由用工部门择优录用,并将录用结果告知学生工作处。

2、临时岗位录用学生

用工部门应提前与学生工作处联系,学生工作处联系按照用工部门具体要求,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去参加面试,由用工部门择优录用。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

2、擅自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3、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

4、勤工助学任务未按规定完成;

5、将勤工助学工资挥霍浪费或用于不必要消费;
  6、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三章  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系部及用工部门协同管理。

第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1、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制定工作报酬的标准,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及时发放勤工助学工作报酬;

3、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工资的发放

第十条  我校根据国家规定从学院经费中提取勤工助学活动资金。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工资分固定岗位工资和临时岗位工资。固定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设置按岗定薪,临时岗位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各用工部门要做好用工记录,按要求认真填写《勤工助学情况报表》,在规定日期前报于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核算工资并及时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系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认真甄别筛选,优先推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四条  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如有违反校规校纪,各部门要及时反映,以便调整。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是为广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的,各系部要充分认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