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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6 01:39

奖学金设置

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3.学院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

4.学院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困难生资助办法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7)26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困难学生资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计划内全日制高、中职学生。

 

第二章 资助内容及资金来源

第三条  学院资助内容主要为校内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

第四条  资金来源及分配比例:

按照国家政策,学院高职每年提取不低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6%经费,中职每年提取不低于教育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其中校内奖学金占经费总额的30%,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校内助学金占经费总额的40%,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特殊困难补助占经费总额比例的10%,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1000元。学费减免占经费总额的5%,勤工助学占经费总额的13%,资助中心办公经费及其它费用占经费总额的2%。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申请程序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负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条  资助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专职办公人员,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认定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处长、资助中心主任、各系书记(系主任)及辅导员组成,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评议小组(以专业、年级或班为单位)由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班干部、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组成,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  校内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认定程序:

1.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须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民政部门填注意见、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报到时,将《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

2.校内奖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特困补助按学年发放。每学期或学年开学初,统一安排上一学期或学年评定工作。评定前,学生根据自身和家庭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认定申请表》。

3.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具体认定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学习成绩、纪律表现,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拟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名单,分别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审查,认定工作组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第九条  每期享受奖学金人数按提取的奖励经费和奖励额度核算确定,享受助学金人数按提取助学经费和资助额度核算确定

第十条  我院奖学金是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而设立的综合奖,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助学金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的生活补助。评定坚持平时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学习成绩与日常行为相结合的原则。违犯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不享受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件:

1.能认真履行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自觉遵守学生基本道德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4.身心健康,无旷课纪录;

5.综合考评成绩列年级前列,无补考科目。

第十二条  学院助学金评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旷课记录;

2.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良好;

3.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

4.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享受助学金: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

3.购买或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受到各类校纪处分的。

第十三条  学院奖学金、助学金按年级或专业评定,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申请评审程序按第八条办理。

 第五章 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学院特殊困难补助享受人数按提取补助经费和补助额度核算确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

3.家庭遭遇重大意外灾害的;

4.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

第十六条  特殊困难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受到各类校纪处分的不能享受补助。

第六章  学费减免的评定与发放

第十七条 学院学费减免金额及减免人数按提取相关经费核算确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系学工办审查评定并盖章报学院资助中心审定,可直接减免学费。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无力支付学费及住宿费用。

3.家庭遭遇重大意外灾害的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

4.无任何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

5.受到各类校纪处分的不能申请学费减免。

第七章  勤工助学

第十九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学院根据每年筹措资金情况提供一定数量勤工助学岗位,用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凡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的,不能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已经申请通过后违反校纪的,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工资从学院提取的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学工助理按每月300元发放,其他岗位按每月200元发放。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资助中心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处理。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处工作人员及辅导员应经常深入学生当中,主动发现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又未提出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觉退出学院资助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类调查表和申请表的收集、整理归类和复核,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享受学院相关资助的学生每年参加至少20小时义务劳动和2次社会公益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起执行,原《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及生活补助发放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