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拟列入相关从业人员、新生体检项目
2012年08月16日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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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15日电(记者胡浩)卫生部15日发布《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相关从业人员、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肺结核检查纳入体检项目。
修订稿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和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管理中的职责等。
修订稿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肺结核检查纳入体检项目,其中包括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接触粉尘或有害气体的企业人员;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修订稿还增加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个章节,明确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结核病是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卫生部于1991年9月发布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由于目前我国结核病防治形势仍不容乐观,不断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2010年底,卫生部启动了对这一办法的修订工作。
修订稿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和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管理中的职责等。
修订稿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肺结核检查纳入体检项目,其中包括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接触粉尘或有害气体的企业人员;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修订稿还增加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个章节,明确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结核病是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卫生部于1991年9月发布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由于目前我国结核病防治形势仍不容乐观,不断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2010年底,卫生部启动了对这一办法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