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一章程”如何撬动“双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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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社会是“一校一章程”的重要价值选择
公众从章程中能够捕捉到该校服务社会发展能力的信息,“一校一章程”所体现的是高校独特的核心竞争力。
“一校一章程”应体现大局观、发展观,每一所学校的顶层设计都应设身处地与国家、区域的发展需求相结合,提升服务、引领能力。教育学院被裁撤,很大程度在于教育学院在师范教育转型的浪潮中,仍将培养学术人才作为办学目标,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无法显示出教育学科的优势与特色,无法发挥其社会价值。但高校在推进“双一流”的过程中,裁撤弱势学科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关键在于学科特色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例如,美国芝加哥大学教育学院由于杜威的缘故,在美国教育研究领域具有重要而独特的象征意义,但由于后期过分追求严密和定量化的理论研究,始终不放弃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与基础教育一线实践严重脱节,终究被迫关闭。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科被定位为应用性学科,高度重视教育学术研究与教师教育专业建设的互动作用,积极将其学术研究成果应用于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改革实践之中,始终焕发着强大的生命力。
因此,提升教育专业服务国家、区域社会发展的能力既是高校社会价值的体现,又是衡量高校综合实力的试金石。高校发展理念是否正确、定位是否准确、制度是否科学,检验标准就是其成果产出(包括人才队伍、科研创新能力、产业转化等)能否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否将教育转化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发展、产业进步的重要力量。高校章程作为学校办学的基本宪章,要有宏观的视野和较高的站位,从国家、区域的发展战略高度出发,为本校量身定制章程。
制度保障是“一校一章程”的有效实现路径
如何最大限度地设计出高校章程的自选动作,如何使高校章程在制定、核准后,真正落地?制度设计、路径依赖是关键。
差别化授权是“一校一章程”的前提。目前,高校章程千“章”一面并不全部是高校自身的原因。从制度设计来看,高校章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完成以保证其合法性。规定动作是刚性的,自选动作是柔性的。“一校一章程”首先需要得到更多的自主权授权,否则限定在同一个权限范围内,自选动作就失去了生长点。虽然《高等教育法》明确授权高校7项自主权,但国家及省市层面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多是原则性的,而高校层次与类型丰富,所需要的办学自主权以及行使自主权的能力均具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差别化授权就成为真正落实高校自主权、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国家应针对高校的办学层次、内部治理能力差别化授权,通过章程的形式将差别化、灵活性等柔性管理的思想转化为现实。
打破精英决策模式,建立公共决策模式,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内部动员的机制,决策模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从“一校一章程”的制定主体来看,高校是文本起草主体,但教育主管部门、当地其他行政职能部门、产业部门、企业均是高校章程制定不可或缺的主体。只有高校统筹考虑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思路、经济走势、市场需求等多方因素,个性鲜明的高校发展才能跃然纸上。此外,高校章程制定要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局面。高校章程制定不能闭门造车,而应建立在广泛调研、系统思考、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外部建立意见征求、第三方论证的机制,能够广泛吸纳社会意见,发挥专家效能;内部建立公共决策模式,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与机制,为高校教工、学生等利益相关者表达意见、提出诉求创造条件,提供渠道。
建立科学的监测体系,对章程的实施效果进行准确评估。任何个性鲜明的章程终将接受实践的检验。高校应开展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一整套科学完善的章程执行实效监测体系。
“一校一章程”与“双一流”建设均是高校重新审视自我、挖掘自身潜力的个性化发展寻宝之旅,“一校一章程”的真正意义不在于为完成行政任务或接受评估,而是真正确立高校的核心竞争力与独特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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