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意见

2015年01月07日 来源:教育部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财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中央有关文件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在父母原籍所在地或父母房产所在地,接受学前、小学、初中、高中教育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精神,切实解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就学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藏干部职工子女范围

西藏和平解放以来进藏工作的非西藏籍贯干部职工子女,包括进藏在职、离退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股份制企业)、驻藏部队(武警部队)、在藏投资注册并实际经营三年以上非公股份制企业进藏工作干部职工(含西藏驻内地办事机构、学校、国有企业)子女。

二、政策待遇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在父母原籍所在地或父母房产所在地接受学前、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的,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其安排到当地公办学校学习,并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学校不得向进藏干部职工子女违规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进藏干部职工子女高中毕业,回本人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或按其学籍所在省份当年高考政策执行。

三、办理程序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凭本人及父母户口原件或进藏干部职工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进藏干部职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等材料,到父母原籍所在地或父母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局(教委)和学校办理入学事宜。

四、有关要求

妥善解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问题是内地支援西藏的具体体现,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地方各级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其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同时通过教育门户网站、报纸等方式公开主要内容。各地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相关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入学。

本意见自2012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实施。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