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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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司〔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外交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南开大学、大连外国语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四川外语学院、西安外国语大学:
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有关高校要切实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对部分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以下均简称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规范组织命题、考试和录取,加强对重点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的监督和管理,强化招生考试过程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确保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规范、公正、科学。现就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同意北京大学等25所普通高校外国语专业2008年面向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试点开展学校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及单独录取工作,其中招收北京市生源应按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同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国语专业2008年继续在参加全国统考的生源范围内,试点进行本科提前批次录取。试点开展外国语专业单独录取的高校应积极探索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外国语专业生源。
二、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计划应纳入经国家核定的招生院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内。
三、参加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应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四、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考试须在2008年1月1日后进行。试点高校在校外设点组织考试应征得考点所在省级招办同意,并在其协助和监督下做好相关工作。试点高校应提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中学寄送本校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办法等)。
五、试点高校须在本校招生网站上公示经考试合格拟录取的学生名单,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教学司〔2005〕13号)有关信息管理要求及数据库报送格式(见教学司〔2005〕13号文件附件四)要求,标注考生录取类型,于5月3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报送考生报名、考试及录取情况。统考录取期间,试点高校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按录取数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增补相应计划。
六、省级招办核对有关试点高校报送的拟录取考生数据后,须在本省(区、市)招生信息网络平台及生源所在中学公示相应名单。省级招办须于6月30日前形成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试点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有关试点高校。试点高校据此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省级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被试点高校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含英语专业)。
七、各省级招办和试点高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查询、公示及申诉渠道,确保考生可通过其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八、各试点高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和招生工作规定的试点高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在全国范围通报。对在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高校须取消其当年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考试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将其违规事实通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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