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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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07年1月底前完成本地区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报名工作。
二、计划编制
3.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招生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根据艺术类专业特点,可分文、理科编制。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高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招生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
4.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应参照艺术类专业考试后生源分布情况,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三、招生简章
5.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院校应在1月20日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考试机构,下同)提供本校招生简章。招生院校及省级招办均应在1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简章。
四、考试
6.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和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考生所报考专业属省统考专业范围内的,考生须参加省统考。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应为本地区考生单独组织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组织美术类专业省统考,考试科目为色彩、素描和速写。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应组织其他艺术类专业的省统考。省统考的办法由省级招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8.省统考应于2月15日前完成并于2月底前将省统考成绩及成绩分布情况告知考生本人,同时向合格考生发放合格证书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9.凡生源所在地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也可在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
10.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院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有特殊情况确需跨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经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并报本校主管部门备案。校考须在拟设考点所在省级招办指定的考试点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当地省级招办的指导、监督。所有跨省设点考试的高校须于1月10日前向拟设考点所在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校考地点。各省级招办负责于2月底前将在本地设点的省外高校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11.校考应在省级招办公示省统考合格考生名单后进行,并于3月底前结束。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院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招生院校负责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发放数量不应超过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4倍。招生院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12.艺术类专业考试应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专业考试试题须通过组织命题专家组或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13.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14.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五、填报志愿
15.获得省统考合格证(若院校在省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省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或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志愿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为准。
16.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六、录取
17.高校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18.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19. 各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20.艺术类本科专业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次普通本科录取前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录取前录取。
21.对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须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7月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有关省级招办。
22.对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可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院校投档,投档比例由省级招办商有关招生院校确定。招生院校必须在各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23.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七、其他
24.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省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省级招办负责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5.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招生院校须将其违规情况书面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6.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27.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