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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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厅〔2005〕7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我部同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高等学校从2005年起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其中,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高等学校在内地还将招收预科生和研究生。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招收内地本科自费生办法
(一)招生学校
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
(二)报名
北京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有关招生学校。
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以下简称香港6所单招院校)的考生报名和咨询事宜由招生学校负责,具体报名办法由招生学校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协商后由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报名工作由各有关省级招办统一组织,招生咨询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各有关省级招办协助组织实施。
(三)信息传递
香港6所单招院校负责将考生的报考信息及时传递至考生所在地的各有关省级招办,各有关省级招办在商定的时间内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本地的一、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传递给香港6所单招院校。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与各有关省级招办之间的信息传递内容及方式按内地普通高校招生有关信息传递的工作要求执行。
(四)录取
录取工作由香港8所招生学校负责。其中,香港6所单招院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录取新生。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2005年起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有关省级招办应将其安排在第一批次录取,调档比例由学校和有关省级招办协商确定。各有关省级招办对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录取工作要予以充分重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录取结束后,各有关省级招办负责将香港8所招生学校已录取考生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机构)招收内地自费本科生、预科生及研究生办法
(一)招收自费本科生、预科生办法
1.招生学校
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2.报名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均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并填报志愿,也可直接向澳门5所招生学校报名。
3.信息传递
澳门5所招生学校负责将直接在本校报名的考生信息传递给有关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应于当年的6月30日前将所有报考澳门5所招生学校考生的高考成绩、报名表及本地的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等资料用特快专递方式寄往各招生学校。
4.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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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5所招生学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二)招收研究生办法
1.招生学校
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
2.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章程
每年3月1日起,澳门3所招生学校可委托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登载各校的招生章程、专业介绍、报名申请表等相关信息以及招生宣传材料,以便考生查询,同时公布本校招生网站供考生直接咨询。
3.报名
自“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登载澳门3所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后,考生可自行下载报名申请表并根据招生学校的要求将有关材料径寄招生学校。
4.报名审核及录取
澳门3所招生学校直接受理并审核考生报考申请表,决定是否面试和录取。如面试,招生学校自行联系内地高校提供场地(有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负责将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提前通知考生。
澳门3所招生学校自行决定录取人选和奖学金生的人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考生不予录取)。招生学校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给考生。
三、招收自费本科生(预科生)的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章程
各有关省级招办负责向本地考生宣传介绍香港、澳门的招生学校及招生办法,并协助招生学校受理考生的咨询。同时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也将接受招生学校的委托,登载各校的招生章程、学校及专业介绍、录取名单等相关信息,以便考生查询。
四、招生生源省份及生源范围
招收自费本科生(预科生)的香港、澳门13所高等学校面向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省份是: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招收研究生的澳门3所高等学校在上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其生源范围为在上述17个省份的普通高等学校且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在上述17个省份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工商管理、公共行政管理专业可招收户籍为上述17个省份的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五、赴香港、澳门学校的证件办理
凡被香港、澳门的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赴香港读书的新生还需出具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文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香港或澳门的手续。
学生在香港、澳门期间,其内地户口不予注销。
六、入学新生名单备案
香港、澳门的高等学校于9月底前将全部已报到新生名单寄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备案,其中澳门高等学校的已报到新生名单由澳门高教辅助办公室统一寄送。
七、学生管理
内地学生在香港、澳门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应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内地学生在香港、澳门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教育及遇到突发事件,由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和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分别负责管理和协助处理。
八、学历、学位
内地学生在香港、澳门学业期满,获得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内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承认。
九、毕业生就业
在香港、澳门高等学校学习的内地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