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

2026年05月29日 来源:海南省考试局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八、招生章程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或专科,专科学校注明高等职业学院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是否为独立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各招生院校专业组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要与各高校向我省提出并已向社会公布的选考科目保持一致。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属地省教育厅核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