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25年05月07日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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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五十九条高校根据经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已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有关规定办理。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于7月20日后到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地点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考生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考生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后因故未去录取高校报到入学就读的,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考生报考材料袋”原封不动交回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为加强新生录取管理工作,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要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照顾录取资格证明等材料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新生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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