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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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
3.我省今年高校招生继续执行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考试方案。
考试实行“3+X”科目设置。“3”指语文、数学、外语;“X”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其中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其余科目满分均为150分,总分为750分。
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
4.考试科目及时间
6月7日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月8日9:00—11:30 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
15:00—17:00 外语(听力测试在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5.考生在考试前应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在考试中严格遵守。所有考试工作人员须签订《诚信施考承诺书》。
6.普通高校艺术类的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等6个科类,由我省统一组织实施(简称省级统考);戏曲类专业实行省际联考,由组考高校牵头,会同相关招生高校共同组织实施(简称省际联考);校考是由经批准的院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体育类专业考试,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报考外语专业及对外语口语能力有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在高考后进行,实行机考的方式。
7.全国统考科目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的密级、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按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8.各地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教考试〔2004〕2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向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报告,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9.省、市、县三级招生考试机构签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责任书》;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与考点、考点与考试工作人员签订《考试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10.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进行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
考试必须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并要配置身份识别仪及防作弊功能设备,要认真做好标准化考点建设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完善网上巡查系统。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
11.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要开展防范手机作弊专项治理,考点全部配备并升级“智能安检门”,强化对考点与考场入口等关键点位的安检措施,加大入场检测力度,考点无线电信号(含5G信号)屏蔽全覆盖,积极推进高考考场实时智能巡查和保密室实时智能巡检工作,打造“六位一体”高科技作弊防护网建设。所有工作人员和考生均须接受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考点(考场)。各考点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同志和巡视检查团团长(副团长)共同管理,对举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报告。
12.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手册》,熟练掌握各工作环节的操作规程,明确任务和职责。
13.继续实行省、市、县招生委员会三级巡视制度,组织派出巡视检查团深入到各考区进行巡视检查,协助当地做好考试工作。巡视检查团正、副团长分别由省、市招委选派。巡视检查团所有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身作则,不徇私情,发现问题要参与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报告。
14.对在考试中发现有替考及大面积舞弊发生的县(市、区),下一年列为考风考纪重点治理县(市、区),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将对每个考点派监督检查员,连续治理三年。
15.考生的准考证号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文、理两类,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使用计算机随机编排,各地不得提前公布和泄露。
16.考生在考试前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必须遵守《考生守则》。
17.各级公安、武警、纪检监察、保密、工信、市场监管、宣传、安全、无线电、卫生健康、交通、气象、地震、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职能,协调配合,联防联控,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担负起综合整治考试招生环境的任务,确保我省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平安顺利进行。
18.考试结束后,各级招生考试机构须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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