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附则
62.部分高校单独招生、强基计划、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军事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飞行学员、公安警察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基层医卫人才、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单独考试招生、高职提前招生和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等具体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3.本实施意见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