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06月19日 来源:青海省教育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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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投档成绩达到我省相应批次或相应计划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等),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录取考生的录取专业等情况作出解释,且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高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网上远程录取。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将主动沟通;对故意拖延时间和无故拒绝联系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分配考生录取专业,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九条 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及专业的录取批次以省招办公布的《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为准。

第三十条 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

第三十一条 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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