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附则
1.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高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三级笔试考务工作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按体育总局、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5.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