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2年02月28日
来源: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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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息公开公示
1.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适时公布本市有关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考生统考成绩、录取程序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公示本市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2.在津招生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适时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程序、录取结果查询办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3.各区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信息等。公示期至少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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