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1年05月13日 来源:广西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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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67.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生考试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是招生考试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考试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考试招生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保证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68.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我区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疫情防控、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外语口试、退役士兵专升本等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区内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9. 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招生考试院关于高考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2)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疫情防控、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并指导考生参加报名、考试和填报志愿。

(4)高考期间设立高考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快速处理高考中出现的各类突发、偶发事件,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服务,保护考生和涉考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6)实行市、县、中学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配合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及招生考试院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70.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考试招生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招生考试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疫情防控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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