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20年06月30日 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十、信息公开和诚信教育

5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须按规定分别公开考试招生相关信息,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浙江省招生政策、计划、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及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录取工作细则、统考各类各段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征求志愿计划等,公示政策加分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及使用原则,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分专业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等。

市、县(市、区)考试招生机构在当地考试招生网或教育网上公布考试招生的有关信息,公示本地政策加分考生名单,并在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录取期间通过多种媒介、载体及时向考生提供信息服务。

57.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由学校、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分别审核并在学校、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设区市考试招生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9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等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58.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阶段的诚信教育。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