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招生考试经费
51.各市、县(区)招生考试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52.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53.对参与命题、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