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招生经费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六十五条 所有考生(包括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及其他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六十六条 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