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2019年05月07日 来源:宁夏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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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信息公开公示

52.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自治区、高校、高级 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 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5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 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宁夏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 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 报前至少公示 10 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 8 月底。

5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 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5.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员、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 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56.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 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 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 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自治区招 生工作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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