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指南》

2018年06月01日 来源:河南省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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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要)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实行“无声入场”,考生禁带金属物品

“无声入场”即考生入场需接受金属探测器检查,无报警声响方可入场。严禁考生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扫描设备、手表等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等各种文具(考试文具统一配备,考生不得携带文具入场,也不得把统一配备的文具带出考场)。严禁穿戴有金属物品的服装(带金属挂钩和钢圈的女生内衣、挂钩、衣扣)、鞋帽(带金属的鞋带、鞋眼、鞋底、装饰)、腰带;项链、耳坠、发卡、手镯、戒指,携带钥匙、硬币、磁卡(餐卡、房卡、公交卡、银行卡等)等铁磁性物品;携带各种食品、饮品和其他非考试必需物品。

考生因身体原因需要带入的特殊物品(如助听器、胰岛素注射泵、体内植入的金属材料、心脏起博器、轮椅、拐杖等),须由负责该生高考体检的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考区招办出具的审核材料,考生应不迟于考试前一周办理所需手续,入场受检时出示以上证明材料。对身体内安装植入金属物的考生,监考员会核对医疗证明上标注的部位与考生身体报警部位是否一致,非对应部位按规定程序检查,合格后进入身份验证程序,不合格者必须复检,确保合格通过。

考生应提前准备好衣服、鞋子(2套为宜)。建议穿着无纽扣、无拉链的衣服、无任何金属制品的鞋子(含鞋带、鞋眼),女生穿无金属挂钩和钢圈的内衣,允许考生眼镜含有金属配件。考生及家长要提前做好准备,反复检查确保不携带任何违禁品,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月6日下午,考生察看考点、考场,进行身份验证、“无声入场”金属探测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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