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年05月22日 来源: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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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招生经费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六十五条 所有考生(包括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及其他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六十六条 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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