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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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学字〔2018〕11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开展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意见》(教学厅函〔2016〕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自主招生和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11 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高校
2018年确定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青岛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山东财经大学、浙江大学10所本科高校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
二、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试点高校确定综合评价招生专业要综合考虑专业优势、师资力量、发展目标等各项因素,原则上安排在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专业。
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从试点高校在山东省的统招计划中安排,且不能超过在山东省统招计划的20%。未完成的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可转入当年学校统招计划招生。
三、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核
已经通过我省当年夏季高考报名并符合试点高校具体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综合评价招生。考生须按照要求分别参加我省夏季高考统一报名和试点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报名。
试点高校要在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前公布本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考生报考条件,明确网上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报考要求、录取程序、录取标准等。报考要求应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设置前置条件,要将学生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经历、研究型学习情况和自主选修学分学习情况等作为综合素质材料初审的重要内容和进入面试的必要条件。考生可根据本人情况和高校要求自主报考,如实提供相关报考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由高校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综合评价招生相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高考相应资格。考生报名时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交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材料,自愿承担文件规定的所有责任。
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工作须于5月21日前完成。报名工作结束后,试点高校将考生报名信息(含考生姓名、学号、考生号、身份证号、高中学校名称)发送我厅。我厅根据报名信息向学校反馈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选修学分、基础素养评价、综合实践活动等内容。试点高校要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认真审核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及我厅反馈内容,确定通过初审参加学校考核的入围人员名单。试点高校在确定入围考生名单时,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法执行。同等条件下,要向农村贫困家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适当倾斜。
试点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通过初审入围学校考核的考生名单。
四、学校考核
通过初审的考生有资格参加试点高校组织的考核。学校考核方式包括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测试或面试。
(一)认真组织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的评价工作。试点高校要认真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有关专家、教师等专业人员按照相关办法要求,对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对考生综合素质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二)规范考生素质测试或面试。试点高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要求实施素质测试或面试工作。要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能力的要求,确定本校素质测试或面试的内容、标准、形式和办法;要遴选校内外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员,参加测试或面试的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命题、评卷严格实施保密制度,所有涉密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试题命制、印刷、运送、使用、评阅和保管各环节保密责任,试题命制采用封闭入闱形式;要建立相关人员专家师资库,并根据各环节工作需要随机抽取形成专家组,每个专家组须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在面试考核中,若设两轮以上测试环节,每个面试考核专家组须由3人以上组成;专家组产生和实施过程须由纪检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并全程录音、录像。素质测试或面试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学校考核应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试点高校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高校招生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和公司组织的相关活动,不得要求考生参加社会机构和公司组织的测评活动,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切实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
(三)严格确定入围考生。试点高校要根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测试或面试成绩,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各试点高校要将入围学生名单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同时要在试点高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入围考生,要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于6月29日前将入围考生名单(含考生号、身份证号、姓名、高校考核成绩等)和数据库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五、志愿填报及录取
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进行。高考成绩公布后,入围考生应在本科提前批次填报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高校志愿,若同时获得多所高校入围资格,只能选择一所高校填报。不填报或填报未入围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高校志愿,视为放弃该项招生资格,但不影响其他志愿录取。填报专业志愿须在该项招生公示的专业中选择,否则视为无效。
考生综合成绩由试点高校依据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高校考核成绩(含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形成。其中,高考成绩在其中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两项在其中的占比由试点高校自行确定。上述三项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占比,试点高校须在招生章程中注明。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试点高校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志愿及该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试点高校一次性全部投档,由试点高校根据相关招生计划及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录取手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高考成绩由试点高校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我省首次划定的本科普通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各试点高校要将录取名单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同时在录取高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考生号、所在中学(或单位)、综合成绩、高考成绩、测试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拟录取高校及专业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汇总各校录取名单,并在有关网站进行公示。
综合评价招生已录取的学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各试点高校要将此规定明确告知考生,并由考生签字确认知晓此规定。
六、招生章程
试点高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内容包括招生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报考条件、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学校测试或面试办法、志愿填报、综合成绩构成、录取办法、收费标准、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办法以及其它应周知学生的事项等。其中,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校组织的小语种等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95号)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加强对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切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要制定和完善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规范招生程序和工作流程,确保综合评价招生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实施。要强化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测试、录取的过程管理,严格执行考试招生录取程序,确保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试点高校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在确保公平的基础上,加强对学生理想信念、思想品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教育,完善评价体系,选拔和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有关中学不得允许社会机构和公司到学校开展高校招生有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 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 号)要求,完善学校和教师的日常管理,规范开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学校长、有关教师不得参与社会机构和公司组织的相关活动,不得组织或动员学生参加社会机构和公司开展的与高校招生相关的测评及培训活动,切实维护中学良好教学秩序。
八、实施“阳光招生”,强化监督管理
试点高校要将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贯穿于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全过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公开”规定。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重点强化对考生资格审核、测试过程、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严禁高校及其内设学院(系、部等)、教职工组织或参与综合评价招生考前辅导和应试培训。要认真执行招生回避制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各市教育局要加强监管,指导高中学校全面、规范形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严禁高中学校为考生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对在综合评价招生中徇私舞弊或协助考生弄虚作假的学校、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各试点高校要维护招生秩序,严禁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中以不正当方式争抢生源;各有关单位要畅通综合评价招生的申诉、信访渠道,及时回应处理考生质疑和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试点工作,加强过程监督。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教育局要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普通高中学校,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