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2017年11月10日 来源:青海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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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教综〔2017〕137号

各市(州)、县(区)教育局、招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确保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确保高考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考生的体检信息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之一,涉及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主动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要从确保高校人才选拔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完善制度,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完成。

各地要成立由招考机构、卫计委(局)、体检医院和中学负责人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体检工作协调会,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制定详细的体检实施方案。各级招委负责政策宣传、各环节工作的协调和检查;卫计委(局)负责督促、指导体检医院选聘体检医师和体检工作人员,会同招办组织体检医院共同做好体检医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纪律教育,督促、检查体检医院做好考生体检业务和安全保障工作;体检医院负责体检医师的抽调和业务培训,加强场地和设备管理,具体实施对考生的体检并对体检结论真实、准确性负责,确保体检工作平稳进行;中学(报名点)负责对考生的宣传和教育,并指派专人带队,安排好考生赴检的相关工作,配合体检医院核对考生身份,做好考生参检的组织工作。

各考区招办应确定本辖区内的二级甲等医院作为体检医院。如无二级甲等医院,由考区招办报市(州)招委批准同意,可放宽到二级乙等医院。体检医院要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且今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人员承担体检工作并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和体检标准,其中主检医师还应由业务水平高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要加强纪律教育,规范体检流程,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在体检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严肃处理。

各考区招办要认真做好我省高考体检宣传和服务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凡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统招考生和单考单招考生)的所有考生均需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要特别加强对报考单考单招考生、艺术类等特殊类型考生的宣传,避免发生漏检和错检等情况。

各中学(报名点)要认真组织考生参加体检,指导考生如实填写(涂)既往病史(包括是否已治愈、目前相应指标情况等)和残疾状况,如没有既往病史或者残疾状况须填写“无”;考生本人对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真实性负责,录取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情况者,高校有权按照招生章程作出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体检业务流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现有体检标准

体检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体检工作开始前,要组织全体体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所有体检工作人员都要熟练掌握招生体检相关政策规定。体检医院要在当地卫计部门和招办的指导下,集中组织有关医师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上述文件,并组织必要的技术培训;中学(报名点)要在当地招办的指导下加强对考生的宣传和教育,指导考生认真如实填写《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并检查有无明显隐瞒或缺漏。

体检工作中,主检医师和体检医师要按照体检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操作程序。要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表》,确保《体检表》客观真实地反映考生的实际身体健康状况。主检医师和体检医师须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简化操作流程、弄虚作假;不得擅自在《体检表》内再次添加、涂改体检信息;要高度重视传染病的诊断,严格按照相关诊断标准作出准确提示;对残疾考生应详细写明残疾部位、残疾程度、功能状况。要确保体检结论真实准确、描述详尽全面;《体检表》填涂规范、字迹工整清晰。坚决杜绝错检、漏检、错填、漏填等现象发生。体检时,体检医院还要安排专人负责《体检表》的传送及保管。

考生体检结束后,体检医院要组织专门人员对《体检表》进行清点和审查,重点检查填涂是否规范、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是否完整规范、体检结论是否准确、有无错填、漏填、字迹不清等情况;医院移交《体检表》后,考区招办还要组织工作人员对《体检表》进行逐项审查,如发现遗漏项目、结论不准或对结论有怀疑,应立即组织补查或复查。审查并清点无误后的《体检表》须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各地要确保《体检表》整洁,避免弯曲、折叠、破损和污染,在定位点上和周围不能有墨水、印泥等污染。

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各考区招办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考生。同时,应提醒考生注意本人的各项体检结论是否准确无误,体检结果的具体告知方式由各考区招办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漏考生的体检信息。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由考区招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仍不能作出明确结论的,由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体检复查结论一周内)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考区招办报市(州)招办,由市(州)招办确定的市级医院在4月底前进行复检。若仍不能作出明确结论的,由省人民医院对考生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在招生录取期间,院校对考生体检信息提出质疑并要求复检的,由省人民医院作出最终裁定。省人民医院应建立考生复检绿色通道。考生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最后的复查结论为准。

非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提供的体检材料、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监督体制,强化纪律约束,确保高考体检工作透明、高效、平稳、有序进行

各地招委会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及省招委会有关体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细化体检管理办法,对所辖体检医院各项制度建设的落实和完善情况进行检查,统一标准、统一要求,认真选派体检工作人员,确保体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进一步明确体检医院的主体责任,严格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岗位负责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各级招委会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进行全程监督。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危害考生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体检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导致考生录取后产生遗留问题的,省招委会将通报市(州)招委会,由市(州)招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各级招委会、卫计部门、体检医院要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人员的思想和纪律教育,所有参加招生体检的工作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招生体检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贿检等违规事件的发生。

体检工作人员在招生体检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必须当即取消其参加体检工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是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的,还要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规定,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还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规定,直接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中应遵守招生体检相关规定,凡发现考生不如实填写既往病史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及其它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要加强对体检场地的管理,体检工作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与门诊等分隔开,实行门岗值勤制度,严禁体检工作人员和考生以外的人员进入招生体检区域;要张贴体检工作流程图、相应的指示标志和应急疏散示意图,制订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根据本地考生人数,合理安排体检场次、时间,提高体检工作效率,避免考生长时间等待,要对参加体检的残疾考生给予必要的帮助;要加强体检期间考生集中食宿场所的管理,防止其他意外事故发生,确保体检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