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办与考生对话高考(四):这些行为 影响前程

2017年06月05日 来源:天津招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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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属于考试违纪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如果有以下9种行为的,属于考试违纪:

Ø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Ø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Ø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Ø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Ø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Ø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Ø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Ø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Ø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违纪将会被取消当场科目的考试成绩,请考生一定注意、避免发生,共同维护考场的正常秩序,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2.哪些属于考试作弊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如果有下列14种行为的,属于考试作弊:

Ø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Ø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Ø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Ø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Ø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Ø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Ø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Ø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Ø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Ø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Ø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Ø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Ø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Ø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均无效。考试违规违纪将会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系统》,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考生在考试前都签署了诚信考试承诺书,希望考生遵规守纪,共同维护考试公平。

3.哪些行为属于考试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Ø 在高考中组织作弊的;

Ø 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Ø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Ø 替考或被替考参加考试的;

Ø 其他考试违法行为。

在考试中发生涉考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请考生珍惜前程、洁身自好、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