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附则
64.部分高等院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军事院校(国防生)、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飞行学员、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现役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基层医卫人才、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单独考试招生、高职提前招生和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具体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5.本实施意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