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招生经费
第六十五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六十六条 所有考生(包括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及其他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六十七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政策,对监考教师、巡考人员及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经费困难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请求给予专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