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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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14.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做好重庆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7〕1号)规定执行。
15.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的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各体检机构应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6.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17.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机构不能做出结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商市卫计委确定终检医院并作出最终裁定。
18.军事、武警、国防生招生体检工作按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训练管理部《关于印发<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队院校招生学员体格检查办法>的通知》(军后卫〔2016〕305号)执行。
定向招收培养直招士官体检工作,按《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5〕1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9.公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工作按市教育考试院和市公安局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20.考生凭二代身份证和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商卫计部门确定。
21.体检结果由体检机构输入计算机,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打印《体检信息校对表》并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形成考生体检信息。体检信息上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后不得擅自更改。
22.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严肃纪律,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坚决杜绝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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