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2017年05月09日
来源: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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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将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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