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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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试点高校:
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改革平稳落地的要求,全面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4﹞37号)规定,进一步提高人才选拔水平,促进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确保安全、有序实施。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和省十四次党代会召开之年,又是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国家试点全面实施的关键之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是高考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关注热点。试点高校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推进试点工作,保障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营造和谐向上的社会氛围。
二、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举行。试点高校主要领导要亲自领导试点工作,对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加强人、财、物保障,根据考试录取工作需要配足专职人员、配齐专用设备(电脑、身份验证器材等)和材料审核保管专用场所。彻底排查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并整改完善,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舆情监控引导,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上报并有效处置。
三、严格把关做好考生资格审核。试点高校要深入学习高考综合改革政策,准确理解政策要求与精神,结合学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确定考生报考条件。要严格按照报考条件规定,逐人逐项审核考生报考资格,确保材料真实准确,严禁违规放宽条件现象。要做好选考科目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得进入综合素质测试环节,并做好考生解释工作。严格按国家招生政策和章程确定的规则做好录取工作。以分段线为基准提出最低文化分数要求的,要加强志愿考生高考成绩审核,未达到要求的考生不得进入拟录取名单。
四、建立确保公平公正的长效机制。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试院﹝2012﹞39号)、《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加强三位一体招生和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浙教试院﹝2016﹞25号)等有关规定。要持之以恒完善招生标准、评价方式和招生程序,使每个环节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建立校验机制,试卷试题保密、考生考场安排、成绩核算登记、入围和拟录取名单确定等关键环节,须经过两人以上校验确认。要完善全过程可“回溯”机制,审核材料、试题试卷、原始评分、录音录像、会议纪要等资料要整理归档保存。
五、进一步提高科学选才水平。试点高校要充分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加强岗前培训,提高专家层次,完善专家组成结构。要突出对学生学科性向、专业素养和专业潜质的考查。要加大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兼顾评价的科学性和社会的接受度,避免引起争议。要规范设置素质特长项目,避免对中学教学造成负面影响。
六、严格执行招生录取“九个禁止”。禁止将有关工作简单下放至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禁止委托个人或校外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禁止试点高校(学院、系、部)及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禁止未经同意擅自扩散过程性信息。禁止向指定中学分配推荐或录取名额。禁止未经同意擅自调整计划或超计划录取。禁止降低标准录取考生。禁止录取未经公示考生。禁止参加由中介机构组织的咨询活动。
对试点高校在试点过程中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悖公平等问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其试点资格。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及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3月1日
2017年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高校名单
(省内地方属高校)
中国美术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宁波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温州医科大学、浙江海洋大学、浙江农林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中国计量大学、浙江万里学院、浙江科技学院、浙江财经大学、嘉兴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湖州师范学院、绍兴文理学院、台州学院、温州大学、浙江外国语学院、宁波工程学院、衢州学院、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浙江警察学院、丽水学院、温州肯恩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浙江音乐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宁波大红鹰学院、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温州商学院(原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同济大学浙江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部委及省外高校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