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残疾人参加2017年高考申请合理便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年02月27日 来源: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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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残疾人参加高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合理便利:

(一)提供现行考试的盲文纸质试卷。

(二)提供大字号纸质试卷。

(三)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四)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五)设立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六)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等)予以协助。

(七)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八)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九)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十)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十一)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十二)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纸质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外语科目延长的考试时间中包含听力考试每道试题播放间隔适当延长的时间。

(十三)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二、申请合理便利的程序:

(一)已经参加2017年高考报名且持有第二代及以上残疾人证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在3月20日前向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过期不再受理)。申请考生应填写《残疾人报考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的原件。

(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报名参加高考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还应组织考生所在学校有关人员(社会考生为实际居住地社区有关人员),当地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三)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评估报告,形成《2017年湖南省高考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告知书》送达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告知书》内容应包含残疾考生申请基本情况、考试机构决定的详细内容以及决定的理由与依据、救济途径等。

三、其他有关工作要求要求:

(一)《申请表》中“残疾类型”和“残疾级别”的填写参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附件2)

(二) 《申请表》经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后务必于4月20日17时前交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逾期不予受理。上交材料包括:申请表(按照考生号顺序,从小号到大号)、申请人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第二代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及其他合理便利的书面申请、评估报告。

(三)所有申请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信息将在所在中学和县市区、市州招生机构以及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享受相应合理便利参加高考。

(四)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考外语听力。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可以翻看试卷,但不得答题。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其外语科目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