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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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进一步推进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和高校科学选拔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贯彻落实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要求,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要充分发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导向作用,促使普通高中严格按照国家新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促进学生按国家规定学好每一门课程;要坚持分类考查,减轻学生负担,增加学生的选择性,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和个性特长;要坚持统筹兼顾,促进普通高中改进教学,服务高校选拔学生。
二、考试类别和科目
1.考试类别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大类。
2.考试科目
合格性考试涵盖《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全部科目。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1个科目的合格性考试,由省教育厅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统一组织实施;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科目的合格性考试,由各普通高中学校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统一考试标准和具体组考要求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等级性考试科目,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科中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自主选择其中3科参加等级性考试。等级性考试由省教育厅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确保考试的权威性、公信力。
合格性考试允许考生在未通过的前提下多次报考;等级性考试在现有条件下,只允许考生参加1次。逐步探索向不同年级学生开放、提供2次及以上等级性考试机会的可行性。等级性考试成绩仅限于当届高考时普通高校录取使用。
三、考试分值和成绩呈现
1.考试分值
合格性考试各科卷面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呈现方式为“合格/不合格”。
等级性考试各科卷面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根据事先公布的比例,呈现为A、B、C、D、E 五个等级,其中E等级为不合格。以卷面得分为依据,原则上A等级为15%,B等级为30%,C等级为30%,D、E等级共为25%,其中E比例不超过5%。
2.考试内容
合格性考试只考必修内容,考试成绩合格是普通高中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等级性考试考必修和选修I的内容。
四、考试实施
1.报考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2.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组织集体报名,考生确认报名信息;社会人员到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报名。
3.考试时间:
合格性考试:按照普通高中课程安排,合格性考试时间分散在高中三年,随学随考随清。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等级性考试:原则上安排在高三上学期期末。
4.考点设置:由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的考试均设置在标准化考点考场进行。
五、成绩使用和认定
1.普通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
2.高校招生录取。要将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成绩提供给招生高校。等级性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以等第赋分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
3.普通高中课程管理与质量评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将作为普通高中学校课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测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4.由外省普通高中转入并已取得我省学籍的学生,需进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认定,由本人申请,提交转出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在合格性考试科目一致的情况下,由省教育厅予以认定;省教育厅对其在外省取得的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不予认定,需在我省重新参加等级性考试。省内学生转出到外省,由省教育厅为其出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六、保障措施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普通高中教学改革的系统指导,严格执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满足学生选学需要,把走班教学落到实处;加强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教学需要。
严格考试监督管理,严肃考试违规处理,凡涉及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以确保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七、其他事项
1.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及时将考试成绩提供给考生所在学校,并发布考试成绩查询通知,供考生上网查询。
2.本办法从2018年秋季新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省教育厅2017年秋季选择部分地市和学校进行试点。
3.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