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09月30日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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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相关要求,与《山西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相配套,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坚持分类考查,增加学生的选择性,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坚持统筹兼顾,深化高中课程改革,促进高中改进教学,服务高校选拔学生,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

二、考试性质与功能

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三、考试科目与组织

(一)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分为合格性考试科目和等级性考试科目。

合格性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14科。

等级性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科,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志向、优势以及高等院校招生要求自主选择3个科目。

(二)考试组织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9科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公布成绩。以上科目的合格性考试不合格学生的补考由省统一命题,各设区的市组织实施。

通用技术、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和物理、化学、生物三科实验操作由省制定统一要求(具体要求另行发文),各设区的市组织实施。

四、考试内容与方式

(一)考试内容

各学科考试具体范围依据国家发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其中,合格性考试范围为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必修内容,外语包括听力,物理、化学、生物三科包括实验操作;等级性考试范围为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必修和选修Ⅰ的内容。

(二)考试方式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9科采取书面考试,其中外语加试听力。

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和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的实验操作采取操作考试。

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采取过程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五、考试对象与时间

(一)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合格性科目考试。参加高考并符合报考条件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均须报名参加学业水平等级性科目考试。

(二)考试时间

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时间由省教育厅根据国家高中课程方案统一确定。

合格性考试14个科目分散在高中三年中,在相应课程结束后进行,随结随考,原则上高一年级2个科目,高二年级3个科目,高三年级9个科目,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时(各科目具体时间安排另文确定)。合格性考试每科目考一次,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等级性考试6个科目统一安排在高三年级第二学期4月份。等级性考试每个科目只提供一次考试机会。

六、成绩呈现与使用

(一)成绩呈现

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方式呈现。

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按获得本次考试有效成绩的考生总数相应比例划分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原则上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E等级共25%,其中E等比例不超过5%。

内地西藏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等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参照执行。

(二)成绩使用

1.高中学生毕业认定。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各科目成绩合格,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各设区的市根据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分别准予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

2.高校招生录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学生根据高校专业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自主选择的3个选考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等级折算成相应分数后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高中学校课程管理和质量评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将作为高中学校课程管理和高中教学质量监测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和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其他。由外省(区、市)转入的学生,已在外省(区、市)参加合格性考试的科目,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成绩证明,经我省审核认定。在外省(区、市)取得的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无效,需在我省重新参加考试。学生转出外省(区、市),由省教育厅为其出具学业成绩证明。

七、考试管理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承担省级考试的制卷、考试、阅卷、划分等级等考务工作。省教科院负责等级性和合格性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命制、审题及考试标准的制定和试卷分析工作,建立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和命题专家库,强化命题人员培训,加快题库建设,切实提高命题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设区的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厅指导下负责相关科目合格性考试的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学业水平考试的正常经费、必要设备和人员配置。

(二)严格考试管理。学业水平考试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实施标准、组织程序和管理要求,规范考场、考点设置和实施程序,统一阅卷程序、标准和方式,全面实行考试工作“阳光工程”。各地和各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公示、监督、举报、抽测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大管理力度,切实做到考试过程公平公正,考试结果可信可用。要加强安全保密,健全诚信机制,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规范组织教学。各地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授课时间,确保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学生学完必修内容参加合格性考试后,高中学校开设相应的选修课,供有需要的学生选择学习。高中学校要开设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并对学生完成情况进行考查,确保完成必修学分。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要根据学生选学需要,调整教学组织方式。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校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教学需要。

八、其他

1.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学生开始实施。

2.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和等级性收费标准执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收费标准。

3.学业水平考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