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6年05月06日
来源:湖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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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附则
54.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含征集志愿),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贻误时间或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所在中学(报名点)领取考生纸介质档案,办理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和自愿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高校根据加盖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56.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招生办法按本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478号)有关规定执行。
57.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办法按《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实施办法》执行。
58.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招生、农村小学教师和中职专业课教师招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招生、保送生及其它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等,按教育部或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59.我省过去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60.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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